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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售屋外水外電管線費用之收取事宜

依內政部103年8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令及105年12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令辦理。

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包含自來水、電力之外管線費用,以及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103 年5月2日以前簽約購買
預售屋者(未含當日):

(1)契約有約定費用支付者:

從其約定

(2)契約未有約定費用支付者:

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

103 年5月2日以後簽約購買
預售屋者(含當日):

建商不得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用

註:惟消費者如與建商仍對外水外電管線收費有所爭議,消費者得依消保法規定提出申訴或調解,本局線上申訴「消費者保護園地」網址:https://www.consume.taichung.gov.tw

詳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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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7
  • 發布日期: 2016-12-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