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03年8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令及105年12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令(詳附件1、2)辦理。
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包含自來水、電力之外管線費用,以及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一、103 年5月2日以前簽約購買預售屋者(未含當日):
(1)契約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
(2)契約未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
二、103 年5月2日以後簽約購買預售屋者(含當日):建商不得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用。
註:惟消費者如與建商仍對外水外電管線收費有所爭議,消費者得依消保法規定提出申訴或調解,本局線上申訴「消費者保護園地」網址:https://www.consume.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