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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消保業務簡介

消費者保護涉及的層面非常廣泛,涵蓋每一個人的食、衣、住、行、育、樂等各方面,保護消費者的工作攸關全體國民生活福利。尤其經濟快速成長、科技發達、商品日新月異,民眾消費型態急遽變化,以及消費意識抬頭,消費者要求提高消費品質、服務及維護消費安全,重視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權益,因此保障消費者的思想已蔚為世界潮流。 

 

消費者保護之思潮,係國家社會進步之產物,亦是推動國家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更是現代化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在我國力求國家社會發展與進步,以邁向二十二世紀先進國家之林的同時,消費者保護的推動與落實,自然是不容忽略。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協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第一次)。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二次申訴),若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本府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該中心置主任一人,服務人員若干人,並招募志工人員,於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各一班,每班分別由志工3至4人輪值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民眾申訴案件及法律諮詢事項。

 

本府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辦理消費者與爭議企業經營者間爭議案件之調解。當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於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始得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臺中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調解委員7至21人,由委員會授權單一委員進行消費爭議之調解。調解成立之調解書應送請臺中地方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本府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及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17至21人,定期召開會議研議、審議及執行(一)本市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三)督促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25
  • 發布日期: 2012-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