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給付說明
2、消費者部分:如果是消費者遲延繳款達5日,消費者應按照逾期期款金額每日加計萬分之2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給建商,如果逾期2個月或是使用執照核發後1個月不繳款,經過建商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7日內仍未繳款,建商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可沒收消費者已經繳交的價款來當作違約金,但最多以房地總價15%為上限(雙方可磋商)而且如果計算出來的違約金額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上限。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3
- 發布日期: 2018-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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