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新規定已施行,自113年11月30日起,所有的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都應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最重可處3,600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牌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才能取得牌照,消費者購買車輛前,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至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官網,查詢欲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確屬檢驗合格產品,才能確保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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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買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113年11月30日起均須掛車牌才可上路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8
- 發布日期: 2024-1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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