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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滾會原訂有A樂團演出,惟當天卻改由B樂團演出,且主辦單位並未事先公告說明,?我該如何處理?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107年5月16日修正)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企業經營者依前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企業經營者如未依規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5
  • 發布日期: 2024-10-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