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及第6點(107年5月16日修正)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且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故主辦單位不得記載主辦單位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且亦不得記載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