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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是否可於表演活動宣傳頁面載明「主辦單位得隨時調整演出內容」?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及第6點(107年5月16日修正)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且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故主辦單位不得記載主辦單位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且亦不得記載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5
  • 發布日期: 2024-10-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