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至第11點(111.1.1生效)
業者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以下事項是不得記載,如果有在契約內有記載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因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導致該條款約定無效。
- 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 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 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 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其他契約所定各種費用或類此字樣。
- 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毀損滅失,業者不得為違反民法第607條之約定。
- 業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
- 消費者契約讓與第三人之權益,不得約定拋棄或增加不合理之限制條件。
- 業者不得增列應記載事項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或類此字樣。
- 業者之贈與不得約定附條件。
-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 不得約定業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類此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