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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所訂定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哪些是不得記載?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至第11點(111.1.1生效)
業者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以下事項是不得記載,如果有在契約內有記載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因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導致該條款約定無效。

  1. 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2. 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3. 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4. 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其他契約所定各種費用或類此字樣。
  5. 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毀損滅失,業者不得為違反民法第607條之約定。
  6. 業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
  7. 消費者契約讓與第三人之權益,不得約定拋棄或增加不合理之限制條件。
  8. 業者不得增列應記載事項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或類此字樣。
  9. 業者之贈與不得約定附條件。
  10.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11. 不得約定業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類此字樣。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24-10-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