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1點(111.1.1生效)
- 契約期限已屆滿: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業者得不予退費。
- 契約期限未屆滿:消費者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惟仍需支付已使用及逐月分配使用堂數(即每個月低消堂數)之費用,並依契約約款支付提前終止手續費。
(1)如有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即每個月低消堂數):業者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消費者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2)未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即每個月低消堂數)者: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3)手續費之收取,視契約約定:
A.可能約定為不收取或約定定額新臺幣600元。
B.目前實務最常見:應退餘額百分之○○計(不得逾百分之20)。但以新臺幣9,000元為上限。
(4)但消費者如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A.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5堂課。
B.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消費者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C.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 - 上述(4)A.「每週平均逾5堂課」係指超過5堂課的部分,得主張無效,非契約無效;另於B、C事由,消費者得向業者主張比照手續費金額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