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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之服務大幅縮減或暫時停業,消費者可主張何權益?

  1. 消費者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自接獲業者通知或知悉事由時起30日內終止契約者,業者僅得收取會籍期間之費用,不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且消費者得向業者主張比照手續費金額之違約金:
    (1)業者營業場所搬遷或業者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20以上者。但經消費者同意,不在此限。
    (2)因業者提供之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百分之20以上。
  2. 業者營業場所因例行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但每月2日以內例行維修者,不在此限。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24-10-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