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10日內,依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20日內完成繳納。倘通知期限屆滿,消費者仍未繳清者,契約自通知期限屆滿日起視為終止,並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0點(111.1.1生效)辦理退費或補費。另消費者未繳交費用,業者並已進行催告,於催告期間業者可拒絕消費者入場使用。
- 業者未依前述為催繳通知,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所生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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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費用,業者有無通知義務?未通知之效果?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24-10-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