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品:因繳費而獲得贈送的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的20%。終止契約後應依規定辦理退費,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從返還的費用中扣除贈品之價額。
- 贈送服務:如契約中有載明所贈送的服務費用,業者應退還消費者已繳的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以及已拆封的商品金額給消費者。倘業者未於契約中載明所贈送的服務費用或低於總費用50%,則視為占總費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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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要求終止(瘦身)美容契約後,業者是否得扣除所贈送的商品或服務費用?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24-10-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