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本府屢接獲消費者購買高額美容商品服務類之申訴案,業者常以APP交友軟體等訪問交易方式行銷,消費者事後才發現所消費商品服務之總金額過高,又解約退費無門。
按消保法§19Ⅰ及施行細則§18規定,您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即猶豫期),或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退回商品或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不必向業者說明任何解約或退貨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提醒您,所謂7日內行使解約權,計算方式如附件圖示 ↓
但如業者與消費者締約時,未提供消費者解約相關資訊者,消保法§19Ⅰ規定之7日猶豫期間,自提供資訊之次日起算。如業者一直未告知前開解約退費資訊者,您得於簽約後4個月內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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