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規定,留存於郵局的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期滿,郵局得銷燬之。
因此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期間,寄件人得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仍得以其本人的身分證明申請之。
收件人如果能夠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也可以申請。
申請時應按存證信函的存證費半數核計查閱費或證明費,且以等值的郵票黏貼在申請書上,向原寄郵局提出申請。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規定,留存於郵局的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期滿,郵局得銷燬之。
因此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期間,寄件人得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仍得以其本人的身分證明申請之。
收件人如果能夠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也可以申請。
申請時應按存證信函的存證費半數核計查閱費或證明費,且以等值的郵票黏貼在申請書上,向原寄郵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