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年3月16日修正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補習費非採「按月繳納」之補習班業者必須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且應就「開立信託專戶」、「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加入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或「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履約保證保險)等方案擇一為之。教育部為使學生受教權能獲完整保障,核准設立全國性專業履約保證機制「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在案,臺中市目前亦設有「臺中市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臺中市補習班品保協會」、「臺中市輔助教育協會」及「臺中市補習班履約保證協會」等協會可作為履約保證機制。
- 以補習班業者選擇以加入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之方式提供履約保證為例,當補習班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中華民國補教品質保證協會將安排學員至其他性質相近之補習班換取等值之服務;該等值之服務除採一般授課方式外,並可利用多元之教學方式(如函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辦理。至其他協會之履約保證方式則得逕洽各協會詢問,並建議消費者在購買課程簽約前應仔細檢視關於履約保證之相關條款。
- 消費者選擇補習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應慎選合法立案的補習班;應注意補習班是否有提供「開立信託專戶」、「提供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或加入全國或本市的補教品保協會等履約保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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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收費履約保證新制度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5
- 發布日期: 2019-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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