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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廣播,買到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該怎麼辦?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健康食品不可以有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廣告

因此,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是不符法令規定且誇大不實的,可以消費者向衛生單位檢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廣播透過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形成的買賣,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特殊交易規定,在拿到商品後的7日之內,退回商品並要求更換。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