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健康食品不可以有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廣告。 因此,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是不符法令規定且誇大不實的,可以消費者向衛生單位檢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廣播透過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形成的買賣,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特殊交易規定,在拿到商品後的7日之內,退回商品並要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