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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食品、問題食品、該怎麼辦?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8條的規定,業者應確保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應負無過失責任;且業者也必須對商品的瑕疵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如果不小心買到過期食品,或是買回的食品發現有異樣,消費者可以將該食品連同購買證明(例如發票等),攜回原購物地點要求退換貨;並向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單位檢舉(「1919」專線),若情況嚴重且有必要時,衛生單位還會要求業者全面回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