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查詢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吃到有問題的餐飲、食品,該如何求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若是吃到有問題的餐飲或食品時,可當場向廠商要求換貨或退錢;若無法當場獲得賠償,應保留食品以及購買的收據,可作為日後請求賠償的憑證,並向當地衛生局舉發。

(全國食安專線「1919」,即手機或市內電話直撥1919)。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