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各家租車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都大致相同,當消費者租車後在行駛途中,若發現小客車有瑕疵或操作不良時,請立即告知租車公司。
不過若行駛超過40公里或1小時之後才發生問題,原則上不可拒絕租車,仍須負擔日租金,但如果是車子的瑕疵問題或零件自然耗損,而不是承租人操作使用上的問題,修車費用應由業者負責。
瑕疵或操作不良只要不是因承租人所致,如果送往出租人指定的保養廠修護,部分租車公司將提供代用車予承租人暫用。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車輛毀損無法修復者,應按當時市價賠償租車公司;如車輛雖有毀損但仍可修復者,承租人除負責賠償修車費用外,尚須按修理期間日數賠償租車公司租金損失(修理期間10日以內者,約定償付金額不得高於該期間租金之70%;修理期間11-15日者,約定償付金額不得高於該期間租金之60%;修理期間16日以上者,約定償付金額不得高於該期間租金之50%,且最長以20日計算)。此外,若有折舊費用之約定,不得超過修理費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