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0.5.26公告,100.5.31生效)
- 留意維修廠商揭示的價格
與汽車維修有關的項目、預定收取的維修金額或實際應支付的零件價格、服務費、拖吊費、估價費等金額,均不得超過業者揭示於維修廠的價格;倘於維修過程中,業者發現該車輛另有其他損害或應更換其他零件,並應立即告知消費者。 - 得選擇正廠零配件或其他同等級品
業者所更換的零配件,除另有約定外,業者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而所謂的正廠零配件,是指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 - 更換之零配件應記載製造日期並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業者所更換的零配件,除另有約定者外,應記載製造日期,並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 維修應有一定保固期間
維修業者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業者應免費負責維 修。 - 得要求維修項目的檢測或路試
業者除應與消費者明確約定交車時間,消費者尚得於業者修繕完成後交車前,要求業者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以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 給付遲延所生的賠償
倘若業者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交車,消費者除得定三日以上之期間催告業者定期限完成外,消費者得視情形,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業者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此外,逾期交車而消費者未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業者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消費者交通費(不得低於同等級車的租車費用的50%)。 - 業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方式要求消費者需接受下列事項:
(1)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或約定已給予消費者審閱期間。
(2)廣告及與消費者間的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的內容的維修條件。
(3)排除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的擔保責任。
(4)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5)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維修費用外,不得約定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得以消費者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
(6)收回維修契約。
(7)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