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要求業者應做到下列事情:
- 房屋仲介業者如果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也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的「要約書」。
- 如果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的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權利義務。
- 仲介業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時,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有選擇採用「要約書」的權利,否則將會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規定。
公平會更建議仲介業者應該以另一份書面文件提供給消費者簽署,以便能告知消費者「斡旋金」及「要約書」的替代關係及其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