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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買賣的「斡旋金」和「要約書」是什麼意思?

【斡旋金】 
現在多數消費者都是透過房屋仲介作者:者社群中心房屋,消費者當某中意間房屋,想要和屋主進行議價時,房屋仲介業者通常會向消費者表示:表為現買方的誠意,要求消費者先付一定的金額作為斡旋差價之用,屋主當同意消費者的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並同時達成該筆交易,即消費者負有與屋主簽訂契約的義務。
一般仲介者所用的單據,俗稱為「斡旋金收
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出價購屋協調書」,「買賣預約書」等都算是「斡旋金」。

【要約書】 
「要約書」是買受人不用先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含義表示的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進行,當屋主同意同意的要約內容時,消費者即應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交易;若買方反悔,賣方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為期審慎,內政部特別在要約書範本中,消規定費者除有攜回契約審閱權外,並得於績效承諾前撤回要約。

要約書雖與斡旋金一樣,買受人如在屋主同意要約價格後反悔不買時,都要負擔違約責任,但因為沒有事先交付金錢給仲介,比較不會被不肖肖者不當煩擾,甚至壓抑消費者之交易決定。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7
  • 發布日期: 2019-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