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民法第248條規定當契約當事人的一方,將定金交由另一方受領時,推定契約已經成立。
- 如果已經給付定金給建商,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瞭解定金是否可以拿回來:
(1)若簽訂的是定型化契約,建商於簽約前應給予購屋人充分審閱契約的機會。未提供契約供消費者審閱時,不能要求消費者預先給付定金再提供契約書。契約審閱期規定為5日。而你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契約審閱期規定為5日)的機會,那麼你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何條款因你未事先審閱契約,無法事前與建商磋商修改,事後建商又不同意合理變更,致影響你的簽約意願時,如此或許可以直接要求業者退還你已付的定金。
(2)但如果你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建商依法可以沒收定金。
(3)支付定金後,如果消費者可以依照契約民法第249條規定要求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 - 買賣契約書為建築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其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倘不動產開發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契約書,又不提供一定期間內(不少於審閱期間之日數)業者需無條件返還定金之情形下,則該定金(或一定費用)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致影響購屋人做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買賣契約書供購屋人自由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
現在位置
首頁
> 查詢服務
> 常見問答
已下定金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現在想取消,可以嗎?該怎麼辦?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1
- 發布日期: 2019-02-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