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查詢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預售屋的業者是否應對廣告的內容負責,消費者可要求業者履行廣告的內容?

  1. 廣告的型式包括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的傳播。
  2.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規定,廣告的內容包括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所為的表示或表徵。
  3. 賣方對於廣告的內容應確保它的真實,本預售屋的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的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的一部分,賣方所負的責任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
  4. 消費者可以主張賣方應負責廣告內容的責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7
  • 發布日期: 2019-02-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