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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交屋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112.7.1生效)
  2. 驗收時,買賣雙方應依契約書所訂的房地面積與實際交屋的面積是否相符,與建材及其他設施、設備是否與廣告及契約書相符,儘速檢查驗收。
  3. 買方就檢查驗收結果,認為與契約所載的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完成修繕,並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倘買方與賣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是在不清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明定自備款部分可保留(+)*5%作為交屋保留款的情形下,而與業者個別磋商較少之交屋保留款額度,不利於買方時,因業者無充分告知利弊得失,故仍應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作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亦即買方仍可要求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3926日院臺消保字第1030056569號函)
  4. 買方應特別注意保固期間及保固項目,尤其房屋是否有漏水情形。一般情況,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的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瑕疵是可歸責於買方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1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但依民法第365條規定瑕疵擔保請求權最長為5年,消費者應保握時效。
  5. 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的遲延利息給買方。
    2)賣方就房屋瑕疵或契約約定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應付的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1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5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6. 6.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住戶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的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7. 7.如遇到地主與建商合建之預售屋買賣,茲因地主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不論契約是拆分為房屋及土地,其「交屋保留款數額」,仍應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亦即買方得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屋及土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7
  • 發布日期: 2019-0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