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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怎麼辦?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該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2. 如果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者,應在明顯處標上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遇有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應立即停用,並保留化妝品以待化驗,找出因果關係,再循申訴、調解或直接訴諸法律方式,尋求救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