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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業者所訂定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哪些是不得記載?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至第12點(111.1.1生效)
業者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以下事項是不得記載,如果有在契約內有記載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因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導致該條款約定無效。

  1. 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2. 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3. 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4. 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其他契約所定各種費用或類此字樣。
  5. 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毀損滅失,業者不得為違反民法第607條之約定。
  6. 業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7.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的約定。
  8. 不得約定業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的契約。
  9. 業者不得增列應記載事項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違約金之收取或類此字樣。
  10. 不得事先約定業者僅係出售器材或教材而排除或限制消費者終止契約之要求或類此字樣。
  11. 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或類此字樣。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