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8點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9點(111.1.1生效)。
- 消費者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業者應於7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
(1)出國逾一個月。
(2)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3)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4)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5)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6)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 因第二款事由,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補辦。且於暫停會籍六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6個月之期間內仍不能運動者,得終止契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消費者得申請暫停會籍。
- 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教練課程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