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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健身中心會員或購買教練課程後,可否暫時停止會籍,暫停繳費?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8點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9點(111.1.1生效)。

  1. 消費者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業者應於7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
    (1)出國逾一個月。
    (2)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3)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4)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5)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6)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2. 因第二款事由,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補辦。且於暫停會籍六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6個月之期間內仍不能運動者,得終止契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3.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消費者得申請暫停會籍。
  4. 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教練課程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3-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