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0點(111.1.1生效),消費者得隨時要求終止契約,惟仍需支付健身會籍期間之費用,並依契約約款支付提前終止手續費。
- 健身會籍期間之費用計算:
(1)已預繳全部費用者,依已繳全部費用扣除依簽約時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
(2)月繳者,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如有不足,消費者應補足;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 - 手續費之收取,視契約約定:
(1)可能約定為不收取或約定定額新臺幣600元。
(2)目前實務最常見: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不得逾百分之20,其有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 - 上述月平均價格是以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金額。另入會費及其他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且手續費加計應補足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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