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衛生福利部訂定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7.1生效)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7.1生效)規定:
- 服務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消費者於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消費者(解約手續費如有約定不得超過契約總費用百分之5;若未約定則不得扣除)。
*解除契約手續費≦契約總費用5%。又契約中未約定解除契約手續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
*消費者如係訪問交易而定約者,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行使無條件解除權,無需負擔5%的手續費。 -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扣除依簽約時約定每小時(堂)計費標準所計算已使用之費用。如無法認定簽約時之費用者,則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計算。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消費者。
*終止契約手續費=(契約總費用-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N%,N≦10。又契約中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 - 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其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拆封商品未用完以前,不可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
- 以買商品送服務而未載明服務總費用(至商品使用完)或服務(至商品使用完)之價格低於總額50%者,則服務費用以總額5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