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路邊被推銷商品而購買,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交易,這種消費方式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是有特別保護。
- 你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7日內(即猶豫期),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必向廠商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有些業者會在消費者購買商品當場拆封試用,此種情況,消費者仍得依法行使解除權,亦毋須對試用之商品給付對價。 - 購買商品時要有販賣者的公司名稱、地址,商品也要標示清楚,才得以行使解除權。
- 提醒你,所謂7日內行使解約權,是指在收到商品之次日起算,在7天內將商品寄出或發出書面通知即屬於在期限內解約,期間內如遇例假日並不扣除,但期限最後一天為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得於休息日之次日行使解約權。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7日期間自業者提供資訊之次日起算。但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 你在退還商品及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的時候,最好是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 解除契約退還商品後,你可直接向廠商要求退還已經給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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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街時,被攔下做問卷調查或試做保養,遭藉機推銷化妝品,購買後還可以退貨嗎?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3-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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