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22、23點(111.12.16修正生效)
- 旅遊學習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遊學服務業者的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的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行程項目等情形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體的安全及利益,遊學服務業者可以依實際需要,變更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行程項目。
- 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遊學服務業者負擔。但變更節省費用支出時,應將節省部份退還消費者。
- 消費者不同意業者之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業者得不返還已實施部分之費用。但因消費者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返還予消費者。
- 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業者事由外,遊學服務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學習內容。
- 遊學服務業者未依旅遊學習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行程項目等事宜時,消費者得請求遊學服務業者支付其差額2倍的違約金。業者應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及相關支付單據,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及單據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5%。消費者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