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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學活動出發前,消費者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契約?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8點(113.6.13修正生效)

消費者於遊學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準賠償遊學服務業者的損失:

前面作為賠償計算基準的「遊學費用」,應以遊學費用總額扣除遊學服務業者已支出的行政規費及其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而無法退還且確有支付憑證之費用後計算之。業者並應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但業者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