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7點(111.12.16修正生效)
- 因可歸責遊學服務業者的事由,致遊學活動無法成行者,遊學服務業者應於知悉無法依契約預定日期開始時,即通知消費者,並說明其事由。
- 未為通知者,除應返還消費者已繳交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外,並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消費者時,依下列標準賠償消費者的違約金: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遊學服務業者的事由,導致遊學活動無法成行者,遊學服務業者於知悉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消費者,並說明其事由;如果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因此遭致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