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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學習無法成行時,遊學服務業者應如何賠償?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7點(111.12.16修正生效)

  1. 因可歸責遊學服務業者的事由,致遊學活動無法成行者,遊學服務業者應於知悉無法依契約預定日期開始時,即通知消費者,並說明其事由。
  2. 未為通知者,除應返還消費者已繳交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外,並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消費者時,依下列標準賠償消費者的違約金:

  3.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遊學服務業者的事由,導致遊學活動無法成行者,遊學服務業者於知悉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消費者,並說明其事由;如果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因此遭致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