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已無法進行旅遊行程之地區:消費者於出發前得向旅行業者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繳納團費,且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旅行社如為履行契約已代繳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得檢核單據主張扣除已代繳之款項。(「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14點(105.9.13生效)) - 擬前往之旅遊地區雖尚未達無法進行旅遊之程度,但有事實足認該地區有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消費者於出發前仍得準用前項規定向旅行業主張解除契約,但應另按旅遊費用最多不超過5%之金額補償旅行業者。(「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
定」之應記載事項第15點(105.9.13生效)) - 正在行程中之旅遊團:因天候因素影響無法繼續進行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時,旅行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如有減少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如消費者不同意旅行社變更旅程之安排時,得向業者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業者先墊付費用將消費者送回原出發地後,消費者再附加利息償還旅行業者所墊付之費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19點(105.9.1生效))
- 參加國內一日遊行程者,在旅遊開始前遇到颱風,致契約無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業應提出以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如是在旅遊中,在旅遊地點遇到發布陸上或海上颱風警報,致變更行程或取消後續行程,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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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內團體旅遊的消費者,遇到颱風襲台時,怎麼辦?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1
- 發布日期: 2019-03-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