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可歸責旅行社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105.9.13 生效)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105.9.13 生效)規定,旅行社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消費者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消費者已繳之旅遊費用。
如果沒有通知,應賠償消費者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若有通知,則按通知到達消費者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旅行社應賠償消費者之違約金:
旅行社通知解約時間 旅行社賠償消費者的費用 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 旅遊費用5% 出發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 旅遊費用10% 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 旅遊費用20% 出發日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 旅遊費用30% 出發日前1日 旅遊費用50% 出發當日以後 旅遊費用100% - 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19點(105.9.13生效)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20點(105.9.13生效)規定,旅行社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消費者。 - 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未達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20點(105.9.13生效)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21點(105.9.13生效)規定,消費者得請求旅行社賠償各該差額2倍之違約金。旅行社應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
:::
現在位置
首頁
> 查詢服務
> 常見問答
若業者變更出團日期、行程,或未按行程走完全程、取消活動,怎麼辦?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1
- 發布日期: 2019-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