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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旅遊前有事不能成行,在旅行社出發前要解約怎麼辦?

  1. 消費者有可能因為臨時有事、生病、受傷、同伴無法成行……等因素行前解約,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13點(105.9.13生效)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第13點(105.9.13生效)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消費者通知解約時間 消費者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 旅遊費用5%
    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 旅遊費用10%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 旅遊費用20%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 旅遊費用30%
    旅遊開始前1日 旅遊費用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或未通知不參加 旅遊費用100%
  2. 如是國內一日遊行程,消費者臨時有事、生病或受傷等因素解約,依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111.8.10生效)規定,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旅行業相當之損害,且不得向旅行業退還旅遊費用。但旅行業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3. 消費者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另外,消費者可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接洽旅行社讓你的親朋好友遞補參加,以避免解約的損失。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1
  • 發布日期: 2019-04-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