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3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