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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旅館、民宿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旅客該如何求償?

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

  1.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3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2.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3.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1
  • 發布日期: 2019-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