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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住宿前有事不能前往,要解約怎麼辦?

消費者有可能因為臨時有事、生病、受傷……等因素行前解約,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旅客通知解約時間 旅客得要求退還之費用
預定住宿日前第14日以前 定金100%
預定住宿日前第10日至第13日 定金70%
預定住宿日前第7日至第9日 定金50%
預定住宿日前第4日至第6日 定金40%
預定住宿日前第2日至第3日 定金30%
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 定金20%
預定住宿日當日或未為解約通知 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1)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100。
    (2)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50。
    (3)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2.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1)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2)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總之,消費者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另外,消費者可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接洽旅館、民宿讓你的親朋好友遞補,以避免解約的損失。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1
  • 發布日期: 2019-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