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可能因為臨時有事、生病、受傷……等因素行前解約,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旅客通知解約時間 | 旅客得要求退還之費用 |
預定住宿日前第14日以前 | 定金100% |
預定住宿日前第10日至第13日 | 定金70% |
預定住宿日前第7日至第9日 | 定金50% |
預定住宿日前第4日至第6日 | 定金40% |
預定住宿日前第2日至第3日 | 定金30% |
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 | 定金20% |
預定住宿日當日或未為解約通知 | 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1)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100。
(2)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50。
(3)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1)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2)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總之,消費者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另外,消費者可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接洽旅館、民宿讓你的親朋好友遞補,以避免解約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