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1.24生效)之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業者得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如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30,但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