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型手機愈來愈受消費者青睞,但你常處的環境卻不一定能順利接收無線網際網路。因此,當你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上網服務(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時,可以先向業者申請試用服務,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101.8.10發布)第6條規定,試用期間最長以7日(168小時)且一證號僅提供試用乙次為限。目前各電信公司針對行動上網免費試用之期間及門號限制亦有不同。
- 近年來經常發生消費者使用智慧型手機時,不小心開啟上網功能後,產生預期外的高額電信費用,常見情形如下:
(1)首次使用智慧型手機,因不瞭解手機行動上網功能,誤觸上網,造成帳單暴增。
(2)原在店家使用Wi-Fi免費上網,因網路訊號弱,被電信業者較強的行動上網訊號取代;或Wi-Fi訊號斷線後,手機自動轉由GPRS上網,因而產生上網傳輸費。
(3)出國時未關閉上網漫遊功能。 - 由於電信通訊出現預期外之高額費用的爭議案件頻傳,為有效解決此問題,「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101.8.10發布)第6條第3項規定,電信業者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因此,消費者如未向電信業者申辦使用行動上網者,倘遭遇前述情形而產生上網費用時,消費者可以拒絕付款。
- 消費者使用手機前應確實瞭解手機各項功能,及電信業者收費內容,對於陌生的軟體不要隨意下載使用,手機程式不使用時適時關閉。
- 當你在國外地區需要使用手機時,一定要先瞭解手機的各項設定及國際漫遊的計費方式。如不打算上網者,建議打電話給電信業者要求關閉行動網路連線,確保不能上網;但如打算上網者,則應先向電信業者問清楚收費方式,並確認手機APN設定位置是否正確,避免因連結至非電信業者合作廠商之網路服務,造成上網費用超出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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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行動上網服務可否申請試用?消費者未曾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如誤觸上網,可否拒絕付款?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