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另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第4項)違反第1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揆諸上揭規定,信用卡契約若規定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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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對於正卡持卡人之刷卡債務,是否需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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