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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如果失竊,消費者該如何處理?是否可向發行人掛失或要求申請補發?

  1. 一般市面上常見的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的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如果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的聲請,依公示催告的程序,宣告無效。」但同法第728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的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的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的規定。」
  2. 禮券性質上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的無記名證券,因為此類性質的證券,性質上為金錢的代用,強調它的流通性而大量發行,與一般的無記名證券有別,在法律上更應強化其流通機能,因此應適用民法第728條的規定。換句話說,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也無法依除權判決取得救濟。
  3. 如果禮券遺失、或被竊,除非是記名式,否則無法向業者請求補發。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7
  • 發布日期: 2019-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