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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此項規定是基於公平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的考量。本項規定的目的,並不是在要求禮券發行人必須找現金給禮券持有人,而使禮券持有人得以低額消費換取現金。因此,禮券發行人對於未使用完的禮券,得以等值的禮券找零(即餘額券),就符合前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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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次未能完全消費完畢的禮券,依規定消費者雖然不得要求業者退還現金,但是業者有發行等值的禮券,消費者自得請求業者將「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以等值禮券代替現金退還給消費者日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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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小張拿著公司中秋節發送的1000元禮券打算到百貨公司買盒800元之月餅,店員說禮券無法找零,問她要不要再買200元產品時,小張得要求百貨公司就其「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退還200元禮券,以作為補救辦法,不用硬湊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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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未達禮券票載金額時,消費者可否要求退還現金?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7
- 發布日期: 2019-05-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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