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發行禮券的業者本身之公司登記主體沒有變更,僅是內部經營權的變動,並不會影響業者原先對外所為的一切交易行為,也就是說經營權雖然易主,但業者原依法登記之公司主體仍存在,接手的負責人仍有義務兌現先前經營團隊所發行的禮券。
但應注意者,如果原發行禮券的廠商不僅僅更換經營團隊,且結束經營並為商業解散登記時,縱使後來由其他人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招牌名稱經營同類業務,此時新廠商依法不承受舊(原)廠商之權利債務。
因為新成立的廠商與舊(原)廠商在法律上為不同的法人格,在此情形之下,消費者僅得向舊(原)廠商主張權利義務,不得持禮券向新廠商主張兌現禮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