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百貨公司或商場有促銷活動時,常會推出「購買一定金額商品,即贈送回饋金的優惠券」來吸引消費者購買。例如買5,000送500、買2,000送200方式贈送折價優惠券;或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贈送給消費者,但是卻標示「單次消費只能使用一張折價券」或「有效期限至OO年OO月底止」的字樣,業者是否應該提供履約保證或這種限制使用對消費者是否公平?
- 依照經濟部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百貨公司或商場以「買5000元送500元」的方式,所贈送給消費者的折價優惠券;甚至以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贈送給消費者,探究它的性質,只要屬於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而消費者也是無償向發行人取得,業者並不需提供履約保證,亦可記載使用期限及方式,消費者應依照優惠折價券或抵用券記載的規定、方式使用,以免自身權益因疏忽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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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或商場以「買5,000送500」的方式贈送折價優惠券、或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是否應建立履約保證機制?可否限制使用方式?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7
- 發布日期: 2019-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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