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其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7日期間就自提供資訊之次日起算。但如果業者遲遲未提供上開資訊者,自收受商品或服務次日起,已逾4個月者,消費者的解除權也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