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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契約之相關資訊時怎麼辦?

特種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其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7日期間就自提供資訊之次日起算。但如果業者遲遲未提供上開資訊者,自收受商品或服務次日起,已逾4個月者,消費者的解除權也會消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