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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標錯價,消費者能否要求業者依網站標示價格出貨?

有關網路交易相關法規,依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5.10.1生效)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也就是說業者應依各類不同營運服務型態需求提供必要之確認機制與資訊,以降低履約爭議發生,且業者應該在契約成立(即就消費者所下之訂單為承諾者)後,確實履行契約,如果契約根本未成立者(例如業者於消費者下單後未為承諾或直接回復消費者不同意交易者),也不會因為消費者已付款而視為成立。

另依照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果契約成立後,消費者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仍然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