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仍得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但是,商品若因可歸責消費者事由而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業者可能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就商品因毀損或滅失而減少之價值,向消費者主張按比例償還該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