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仍得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
但是,商品若因可歸責消費者事由而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業者可能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就商品因毀損或滅失而減少之價值,向消費者主張按比例償還該價額。
特種交易之消費者如已經拆封或使用商品,是否還可以主張解約退貨?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4
- 發布日期: 2019-05-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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