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特種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所謂7日內行使解約權,是指在收到商品之次日起算,在7日內將商品寄出或發出書面通知即屬於在期限內解約,7日包含例假日在內,但期限最後一天為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得於休息日之次日行使解約權。
其次,消費者如果是購買服務,其行使解約權之期限係自消費者「得接受業者提供主要服務時」之次日起算。
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業者行使解約權時,最好以存證信函方式辦理,較能保全證據,消費者得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至郵局網頁下載存證信函格式填寫後以雙掛號寄送予業者。若消費者僅以口頭告知業者解除契約,將來如業者否認有收到通知時,消費者須舉證證明已於法定期間內通知業者解除契約,對於消費者較為不利。
關於商品運費(含寄送商品之運費及退回商品之運費)負擔問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4年8月24日召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第3次研訂會議紀錄結論略以:「一、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稱毋需負擔任何費用之範圍……
- 退回商品之費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之特殊解除權,條文所稱毋需負擔任何費用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消費者無需因有退回商品費用負擔之顧慮而放棄解除權之行使,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或新修正消保法第19條之2條第1項規定,業者原則上有取回商品之義務,所以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稱『費用』,如果消費者自行退回商品以解除契約,退回商品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
- 寄送商品之費用:……通訊交易通常係消費者主動請業者送貨過來,在網路交易之情形,有關寄送商品費用之負擔方式,如果業者已在網頁清楚載明,原則上可約定由消費者負擔,但業者若未載明或載明不清楚,應承受說明不清楚之不利益,依民法第378條第2款規定,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 網路交易業者於網頁載明達到一定金額免除消費者負擔寄送商品之運費,必需同時清楚載明消費者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契約時,在哪些情況下必須負擔寄送商品之運費,於消費者明瞭寄送商品運費負擔方式之情形下同意交易,方可視為民法第378條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之情形,而依約定由消費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