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如係以通訊或訪問方式成立交易(統稱「特種交易」),因為消費者在作出消費決定前通常無法事先檢視商品或無充分考慮時間,故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次日起 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方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合理例外情事,另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只要是符合「合理例外情事的通訊交易」,消費者也不能行使7日無條件解約權哦!
- 所謂「通訊交易」,係指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
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故如業者提供網路交易時,已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就不是消
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 - 所謂「訪問交易」,係指業者未經消費者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推銷商品,消費者對於其消費行為無預期
性,且該場地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之情況下所成立之契約。